即將于2020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將統領現行十余部專門法律,并引領未來相關立法。它明確了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的多項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包括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基層醫療服務網絡體系、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等。其中,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strong>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就要求人們必須了解什么是醫院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醫院“科室承包”與服務外包、“出租科室”與出租場地有什么不同?
“科室承包”與服務外包
醫院科室承包是指醫療機構將其所持有的醫療資源(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執業資質、醫療場地、醫療設備、設施等),通過合同方式授權本院以外的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醫技人員,以該醫療機構(發包方)的名義對外執業,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方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承包費用或管理費用。國家鼓勵“公私合作”,但“科室承包”被列入禁區,其法律邊界是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部分醫療機構由于自身運營困難或者學科發展瓶頸,將某些科室“外包”給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既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也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資質,其向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沒有質量保障,甚至危及患者生命。震驚全國、臭名昭著的“魏則西事件”便是“莆田系”承包醫療科室所產生的惡果。科室承包涉及三個要害問題:一是承包方無獨立法人資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十六條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備的條件;二是承包方無醫療機構執業資質;三是承包方使用發包方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涉及《營業執照》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租用。這些行為都是違法違規的行為,絕不允許!早在2004年,原衛生部就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醫療機構嚴禁出租、承包科室。此后,“科室承包”一直屬于政策禁區。2016年“魏則西事件”發生之后,國家加大了打擊“科室承包”亂象的力度?!搬t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寫進《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從行政規章一步躍升為法律,足見國家打擊“科室承包”的決心和力度是巨大的。醫療服務外包是指醫療機構將其不愿意做的、不會做的、不能做的的業務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有資質的最優秀的專業化團隊(醫療機構)來承接其業務,從而使其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專注核心學科建設,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醫院核心競爭力和對環境應變能力的一種管理模式。簡單地說,外包的意思是“外部資源利用”,就是通過購買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來完成原來由醫院內部完成的工作。早在201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該意見第十二條明確提出,“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span>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再次明確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并逐步擴大購買范圍?!?/span>2015年9月,國務院在《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探索設置獨立的區域醫學檢驗機構、病理診斷機構、醫學影像檢查機構、消毒供應機構和血液凈化機構,實現區域資源共享?!?/span>《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span>2016年底至今,國家先后批準出臺11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與管理規范。大量的公立醫院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購買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既甩掉了投資壓力,又強化了學科建設,大大提升了核心競爭力,促進 了醫療事業健康發展。
出租科室與出租場地
醫院醫療科室出租,是指醫院將其所持有的醫療資源(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執業資質、醫療場地、醫療設備、設施等),通過合同方式出租給本院以外的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聘用醫技人員,以該醫療機構(出租方)的名義對外執業,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租方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承租費用或管理費用。醫院醫療科室出租涉及的要害問題,與科室承包基本相同。至少,承租方無醫療機構執業資質,不能獨立承擔醫療活動引發的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無證經營、租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違法違章行為,為法律法規所不容!租用醫療機構醫療科室非法行醫,是“莆田系”擾亂醫療秩序、抹黑社會辦醫的主要形式之一,受到舉國上下口誅筆伐!
醫院出租場地
醫院出租場地是指醫院將醫療場地通過合同方式出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使用的行為。公立醫院醫療場地能不能出租、怎樣出租,是有嚴格規定的。2015年9月,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預算管理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財務發〔2015〕85號),明確規定了我國公立醫院對其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和具體實施辦法。相關政策條款如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使用,主要指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各單位將國有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使用,以組織收入、彌補事業經費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種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和跟蹤管理的原則,加強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不得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給個人。
第三十七條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一)各單位6個月以內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其自行審批,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各單位6個月(含)以上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預算管理醫院。各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由各醫院按照單位內部程序審批。各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醫學科學院所屬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報醫學科學院審批;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經醫學科學院審核后,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其他預算管理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8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由此可見,公立醫院是可以出租醫療場地等固定資產的,關鍵是不能出租給個人,而且必須經過一定程序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現實生活中,租用醫院場地設立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的形式最容易被誤認為 “科室承包”和“科室出租”。如上所述這兩種形式均違反了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禁止出租、出借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規定,屬違法違章行為。但是,并非只要出租醫院場地就是“承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依法依規租用公立醫院場地是允許的。尤其是為醫療機構服務的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由于受到服務流程、服務時效、院感管控、急救要求等限制,迫切需要租用醫院場地等固定資產開展醫療服務,確保服務質量高質高效。近幾年來的醫改實踐證明,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依法依規租用公立醫院場地開展醫療活動,效果比較好,既方便了醫院和患者,又提高了質量和安全。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租用醫院場地與科室承包(出租)模式核心要素對比:
在醫改實踐過程中,第三方醫療機構或社會辦醫租用公立醫院場地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北京復興博愛眼科中心(中外合資)租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復興醫院急診樓二樓;上海新源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民營與外資)租用上海市徐匯區中心醫院的場地,注冊地點為上海市淮海中路966號(徐匯區中心醫院內);沈陽麥克奧迪病理診斷中心有限公司(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租用沈陽市第一人民醫院5-6層,注冊地點為沈陽市大東區清泉路69號(沈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房樓5-6層)。通過學習《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醫療衛生機構出租、承包醫療科室此路不通;公立醫院購買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深受鼓勵和支持;公立醫院場地等固定資產依照一定程序經過批準,可以出租給醫療機構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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